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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警察开枪,怎变得如此理直气壮?

  • hb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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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6/2 19:53:45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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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0日下午2点左右,云南曲靖罗平县罗雄街道办白龙潭村,村民陈学理酒后与人发生争执,警方在出警鸣枪示警后枪支走火击中陈学理。31日凌晨,陈学理不治身亡。

  5月15日镇雄男子方九书开农用车围堵乡镇府信访时被警察开枪射杀。

  短短半个月之内,云南就发生了两起警察开枪伤人,致人死亡的案例。毫无疑问,这样的血案无不叫人毛骨悚然。与群众内心惊恐相对应的是,血案发生后,警方不但给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更是对枪击方九书的警察给予了通令表彰,认为其开枪行为“果断依法”。

  警察开枪致人非命的事例并非鲜见,但在此之前,大多情况下,终以警察失职或执法不当结案。而自从昆明火车站暴恐案发生之后,警察击毙涉案当事人的性质发生了180度的逆转。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警察开枪变得理直气壮,事后还被嘉奖?则亟需一番深度思考,毕竟只有生命才是唯一而珍贵的。

  很显然,频繁的暴恐事件是促成警方认可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动用枪械的起始点和理由。而此前法律规定,在处理群体事件和社会纠纷过程中,警察是不允许配枪出警的。现在则不同,荷枪实弹的警察在每个城市随处可见,单从现象上就可以看出,警察执法更具底气。

  但是,不知那些动辄开枪击毙当事人的警察想过没有,普通群众毕竟不是暴徒,怎么可以随随便便置其于死地?

  拿5月15日方九书被枪击一事来说,尽管警方通告并表彰开枪警察处理问题果敢合法,但这似乎并不为大多目击者认可。多个目击者称,方九书并不曾驾车急速驶向人群。对于警方在通报中所说的,方九书驾车撞倒两三辆自行车的事实,目击者证实,是警察开枪击中方九书后,农用车失控后导致的。遗憾的是,就目击者反映的问题,警方至此没有正面作答。

  还有5月30日陈学理被击毙案,警察身着便衣 ,驾驶无牌照车辆出警,自己本身违法在先,而在击毙当事人陈学理后又辩解称,是枪支不慎走火。如此解释,有多少可信度,谁又来证明,就显得十分的微妙。退一步讲,现场有4名警察执法,而被执法人陈学理只是一个醉鬼,4:1的力量对比,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不难将其制服,又何必动用枪械?不动用枪械,又怎么可能出现“走火”意外?

  我们不反对警察在处理社会纠纷过程中持枪执法,即便我们没有携带水果刀,乃至火柴的权利。但是,警察是不是应该明确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枪支是用来对付那些穷凶极恶的暴徒的,而不是以此彰显执法者的强劲,甚至是淫威?

  从严格控制警察持枪到准许警察大面积配枪执法,自有其特情需要。需要玩味的是,无论是那种需求,其解释权都归强势的枪械持有者,这就不能不叫人反思了。禁止携带一切具有伤害性器具的解释是,为了创建一个和谐的文明社会,而准许警察持枪上岗,再被解释为,及时有力地保护人民财产和生命安全。到底哪一种更趋合理,非武器持有者,都不具解释权。这属不属于霸王条约暂且不论,那么谁来监督枪械合法持有者的行为,是不是也该赋予普通群众一点点辩驳和作证的权利?

  防患于未然固然重要,但矫枉过正,或者是携公器逞强凌弱就很可耻了。

  20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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