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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治安员夜巡“辣手摧花”赔钱能了事?

  • 剑啸长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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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6/15 20:07:42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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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读初一的女孩,宛如一朵娇嫩嫩的鲜花,晚上一个人在家,竟然被一个身穿着治安队员制服,持着对讲机,驾驶摩托车巡逻的老保安,强行把她抱上床……这不是影视剧中演戏的镜头,而是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件,本只想看看而已,并不想写这篇评论,只是被当地警方“因证据不足,无法以强奸罪立案”的表态弄得“糊里糊涂”?!想想看,作为一名知法犯法的老治安队员,对一个还在读初一的花季女生强行实施性猥亵,问题严重不严重!相信看过报道的你,都难以容忍这样的兽行!

老实说,笔者昨日看到这篇《治安员巡逻期间入屋猥亵初中生被判道歉赔钱》的报道,倒不是被老保安猥亵未成年女生的兽行所吸引,而是被这位老色狼“我没使用暴力”的言行所激怒。不信,你看看这位老色狼在法庭面对法官的诡辩就知道了,“阿娟没有叫喊,就是你情我愿的半推半就,不算猥亵。”你看后会怎样想?会不会被激怒?你想想,一个只有十二三岁大的孩子,本就对身穿制服的治安人员没有防范之心,更何况还是自己同村的长辈,没有叫喊和反抗是不是常理?最起码不能代表是自愿吧!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就是这样一个明摆着的“猥亵未成年女性”的案件,当地警方竟然只是拘留老色狼5日,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这到让笔者想到不久前发生的一起“男子工地搭台让妻子表演脱衣舞被捕”的报道,笔者在这里,把这个案子罗列出来,与老保安猥亵初中女生的案件作对比,我想,大家应该知道是什么意思,虽说没有可比性,但我们还是能从中“悟出”很多!一边是为了生活让自己的妻子跳脱衣舞而被检察院批捕;而另一边则是老治安队员猥亵小女生赔钱了事,这一比,就让人“迷惑”了!不是吗?

我不明白当地警方是按照我国的哪条法律法规做出如此的处罚?也不明白猥亵未成年少女要达到什么程度才算是猥亵成立?更不明白警方处理这个案件这么谨慎是出于何种目的?难不成非要弄出人命来才算是猥亵成立?看来,我们有必要搞清楚啥叫“猥亵”?据法典介绍,猥亵是指除奸淫行为外,以刺激、兴奋、满足自己或他人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的淫秽行为。比如: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犯了猥亵罪。

由此看来,这位年过六旬的老治安强行对一个只有十二三岁未成年女孩实施的行为,最起码是“猥亵未成年女性”吧?由于笔者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特地是网上仔细查看了一番,按我国刑法的规定:“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就更不要说是猥亵未成年少女了,应该交由法院从重处罚才对!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如此严重的案件,怎么在当地警方就成了“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拘留5日了事”呢?这不能不引人深思!难不成保安犯罪与百姓犯罪处罚的法律依据不一样?

行文至此,咱说一千道一万,恐怕也抹不去色狼的兽行给孩子造成的伤害。无论是网上已经披露的事实,还是警方如此“轻描谈写”的处罚,都不能改变这个猥亵的事实。要明白,人家为了生活,让老婆跳脱衣舞都受到了检察院的批捕,而色狼“猥亵女学生”的兽行,在家人的告发下以赔钱了事,难道“猥亵未成年女性”所犯的罪比“跳脱衣舞”还轻?因此,笔者认为,该案的处理,除了赔钱,法律制裁更是必须的!否则,类似的猥亵未成年案件还会发生,你别不信?因为赔钱可以了事,毕竟不差钱的主多得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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