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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开房找我"的叶海燕刀砍讨说法人员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 hbren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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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6/1 23:16:21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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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因打出“开房找我、放过小学生”口号而备受关注的网络红人叶海燕,又因砍伤侵入其房屋者,再次受到强烈关注。

    对于砍人的前因后果,各方说法有所出入。叶海燕事发前的微博显示,她认为有关部门“派人”到其家中骚扰,对她打出“开房找我”口号实施报复。当地警方也出具了事件说明,认为进入叶海燕房屋的人系“讨要说法”,原因是叶于2012年在网站上公布了一些个人信息。叶与进入其住处的人员发生冲突,叶以菜刀伤人,被行政拘留。另外,网上还流传着一段音频,记录了部分冲突过程,其中可以确定进入其房屋的人员较多,且态度不好。叶海燕明确要求对方离开,对方却威胁称“打你又怎么啦”。

    综合以上信息,可以基本确认的事实是,男男女女多人未经同意进入叶海燕的租赁房屋,双方言语冲突,叶海燕要求对方离开,对方不理会,导致冲突升级,最终演化为叶海燕伤人。

    一般来说,有伤害结果即意味着具有过错甚至罪过。但是,特定情形下却并非如此,最为典型的即是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个人权利受到侵害,可以使用暴力,以给对方造成伤害的方式保卫自己的权利。如果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伤害行为本身即合法,进而不但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不承担拘留等行政责任。

    就本案来说,叶海燕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主要取决于对方“讨要说法”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叶海燕的某种权利,以及叶海燕的反击行为是否过当。

    所谓“讨要说法”,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一种生活语言。从法律上说,“讨要说法”可能合法,也可能非法。

    按照当地警方说法,对方上门是因叶海燕于2012年在网站上使用了某些个人信息,故此“讨要说法”。假设这一说法可以得到证据证实,但叶海燕使用个人信息的做法是否违法、叶海燕是否需要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也完全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应起诉并交由法院判决。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当自己认为对方侵犯了自己权利的时候,可以到对方所处房屋内“讨要说法”,而对方也没有义务在此情形下必须给个说法。

    当然,“讨要说法”虽无法律依据,但也并非当然违法。因为被讨要说法的人,也许同意给一个说法,而这种同意即构成了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进而使“讨要说法”具有了合法性。问题是,本案中的叶海燕并不同意给对方说法,并且认为对方根本不是讨要所谓网站信息的说法,而是对她个人近期发贴行为的报复。无论叶海燕的说法有无证据证明,但其态度至少可以证明,对方“讨要说法”的行为因缺乏合法性而应该终止。

    更加明确的是,叶海燕以语言方式明确要求对方退出其房屋,而对方显然不听。这便产生一个问题,叶海燕是否有权要求对方退出?

    叶海燕在录音中声称对方进入的是其住处,如果事实如此,则对方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但吴法天在网上发贴认为该房屋是叶海燕的经营场所,不是住宅,进而对方不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何为住宅,学理和司法实务上并不是以是否用于经营加以区分,而是认为,与公共场所隔离开的空间均属于“住宅”,甚至并不封闭的空间,比如院子,也可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住宅”。

    对侵入住宅罪研究较为深入的日、德刑法学界一般认为,设立侵入住宅罪的目的是保护公民个人安宁。我国刑法界一般也认可该观点。按此理论,其实区分一所房屋是用于经营还是用于居住,又或者是两者混用,并没有法律意义。法律的精神是,只要包括租客在内的房屋使用人禁止别人进入,别人即不得进入。至少在其明确要求进入的人员退出的时候,该人员必须退出。对此,日本刑法还专门规定了“拒不退出罪”。

    总体而言,笔者倾向于认为,进入叶海燕房屋的人员构成“非法侵入住宅”。至于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人认为《刑法》第245条规定的是行为犯,即不看结果,只要有该行为就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此条受刑法基本原则制约,需要达到一定后果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前者,因为若后者说法成立,刑法便不存在行为犯,而这与司法实践不符。更重要的是,自古以来,侵入住宅都是极严重的罪行,中国古代就曾有律法规定,夜间侵入住宅的可以将其杀死,白天侵入的可以将其致伤,根本不问对方侵入的理由。

    最后,在对方男男女女多人侵入叶海燕房屋,甚至口口声声“打你又怎么啦”的情况下,叶海燕持菜刀致对方受轻伤,是否防卫过当?

    就网上流传的音频反映的情况来看,叶海燕一方人单力孤,明显处于弱势。与其同屋的似乎只有她女儿,一位未成年人。此种情况下,叶海燕若不找一定武器,是不具有防卫能力的。同时,若其不给对方造成一定伤情,恐怕对方仍不会退出房屋,甚至会对叶海燕予以伤害报复。从保卫住宅不受侵害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角度来说,恐怕很难说叶海燕的自卫行为过当。甚至就算叶海燕造成对方更严重的伤害,可能都不为过。

    综合以上,笔者认为叶海燕没有任何罪过或过错,不应对其予以任何处罚。吁请当地公安机关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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