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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用"人头落地"震慑食品安全犯罪

  • hb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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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5/17 11:43:44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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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世用重典,认头落地 震慑食品安全犯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6日上午召开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介绍总局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人王小岩指出,目前在中国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要用好“两高”日前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让那些为了谋财不惜害命的人倾家荡产、人头落地。(5月16日 中国新闻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如今生活水平提高了,人们餐桌上美味佳肴也增多了,然而当我们端起饭碗时竟然踌躇不决,鱼也不能吃,肉也不能吃,蛋也不能吃,奶也不能喝时,那是多么的滑稽和悲哀啊。据报道,最近3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案件增加了9倍之多。而近段时间发生的“毒生姜”、“掺假羊肉”、“病死猪”等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再一次加剧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质疑和担忧。

    有害、有毒、非健康食品横行无忌、频频来袭,危害我们的餐桌,影响我们的身心健康,固然与职能部门“多龙治水”、监管失控有关,与各类食品标准不一、标准滞后、标准“打架”有关,与少数奸商利令智昏、唯利是图有关,亦与违法成本低,入罪门槛高、对犯罪人处罚畸轻有关。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虽然一直很重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能够启动司法程序以及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并不多。

    让人欣喜的是,面对如此严峻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中央已明确提出将“严惩重处”作为食品安全治理常态。在此背景下,“两高”也顺应日渐高涨的“民意”与呼声,于5月4日发布了迄今为止我国首个相对全面系统、专门针对食品犯罪的解释,统一了新型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细心的人们注意到,在司法解释的22条内容中,最大的亮点就是食品领域链条全覆盖,产品全覆盖,并将婴幼儿食品、不合格肉类、农药残留、污染物质等典型情形纳入司法解释中。

    除了界定更加清晰之外,司法解释在定罪量刑标准方面,亦呈现出“判实刑、从重罚”的特点。诸如销售有毒食品罚款倍增,滥用“添加剂”要坐牢,危害婴幼安全列入严重情节,私宰生猪定罪非法经营,提供生产场所将按共犯论处,食品监管渎职从重定罪等,指向性十分明确,即不能让监管者有丝毫懈怠,不能让违法分子、造假分子“低成本、高回报”,谋财害命者或将倾家荡产、人头落地。也正因为如此,网友将称其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司法解释”,称赞有加。

    当务之急,一是要做好“严惩”文章,不仅要严厉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还要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种帮助行为,扫除滋生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环境条件,做到除恶务尽;二是要发挥《解释》的震慑威力和预防作用,让每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心知肚明、守法经营,让意欲违法犯罪者心惊胆战、望而却步。如此变“救火”为“防火”,化“事后救治”为“事前防范”,打防并举,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才会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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