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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本地法案|名为“遛狗”实为“踩点”临西一盗窃嫌疑人被抓

  • 十年温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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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10/31 23:14:27
  • 来自: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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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临西县公安局成功抓获系列盗窃犯罪嫌疑人卜某(男,36岁),并通过审讯深挖,破获其参与的入室盗窃案件7起,涉案金额3万余元。

10月7日上午8时许,临西县公安局接到报案:摇鞍镇乡务头村西发生一起盗窃案件,失主放在院里的电动三轮、旋耕机等物品被盗。接警后经过大量工作,民警在务头村西某民用监控中发现,10月7日凌晨1点左右,一名戴口罩的男子于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务头村方向往西行驶,身后跟着一条狗。从群众口中得知,6日傍晚一个人可疑男子带着一条狗在务头村边闲逛,说是遛狗玩。两条线索合在一起,显然该男子有很大作案嫌疑。

10月8日,通过走访,民警了解到可疑男子名叫卜某,家住前于林村,平日游手好闲。随后,民警到卜某家中进行察看,发现隐藏在其家中的2辆电动车、2辆电动三轮、2台旋耕机和3台电机等疑似被盗物品。

10月25日,迫于压力的卜某投案自首,承认其先以“遛狗”为名进行踩点,然后再实施盗窃共7起,涉案金额3万余元。目前,卜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河北新闻网 记者卢玉辉 通讯员柏继雷)

法律链接: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1] 。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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