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生均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和省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要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全省平均资助面为26%。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可适当向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结合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精神,从2017年开始,将6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比例从占在校寄宿生的26%提高到30%,其他县(市、区)维持23%不变,全省平均资助比例达到26%左右。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照中央与我省5:5分担比例,确定各级政府分担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分别为5:2:1:2,其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对省财政直管县(市)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扩大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和调高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资助资金可采取打入银行卡和发放现金等形式,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确保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二十条 有关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河北省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建档立卡、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城乡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关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资助名单,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填报《河北省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领取表》后,即可发放补助资金。每年11月20日前,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要逐级填报《河北省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2月上旬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