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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省出台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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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6/26 18: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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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教育发布


为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助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各学校遵照执行。办法自发布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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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学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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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央统一确定全国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按照中央政策规定适时对基准定额进行调整。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采取直接免除方式,民办学校不得“先收后返”。

第五条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落实学校生均取暖公用经费85元,不足部分由市县统筹解决。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优先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第六条  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由各级财政按照基准定额、学生人数和分担比例足额予以落实,保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生均取暖公用经费、寄宿生补助标准和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生人数予以补助,民办学校开学前要公布本校实际收费标准,按照补助标准直接减少学生相关收费,切实减轻人民群众教育负担。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补助标准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民办学校对相应减少收费的学生名单、项目、金额和签字表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第七条  县(市、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区域内公办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寄宿制学校、小规模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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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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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省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和地方课程教材以及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学生字典,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不属学生个人所有。循环使用的免费教科书版本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教科书版本的,应严格按照中小学教材选用有关规定进行,并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

第九条  免费教科书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义务教育部分)》、省规定的配套辅助学习资源,在各地教科书选用的基础上,由省级集中采购,免费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由省级财政负担,免费发放给学生。

第十条  纳入循环使用的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包括小学《科学》、《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初中《音乐》、《美术》(或艺术)、《信息技术》和《体育与健康》。省确定的地方课程教材纳入循环教科书使用范围。循环教科书原则上省按每年在校生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比例补充和更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循环教科书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循环教科书登记、发放、回收、保管和消毒等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的开展。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免费教科书征订、发放和结算工作。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费教科书发放和结算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学校免费教科书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免费提供教科书,确保免费教科书发放和结算金额真实、准确,防止发生违纪和浪费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人数、擅自扩大提供范围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浪费等行为,将追究相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加强对免费教科书征订和发放环节的监管。各地和学校要认真做好免费教科书征订工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注册在校人数,并充分考虑小学、初中一年级招生人数和学生转学等因素,合理确定免费教科书预订数量,不得将学前班学生等用书纳入免费提供范围。开学后,学校要及时将免费教科书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并认真做好教科书清点和验收工作。征订数量不足的,要及时通知供应商补充教材(省在签订教科书采购合同中已要求供应商备存一定数量教材),以保证正常教学的开展;征订数量多于实际在校生人数的免费教科书不得纳入结算范围,也不得由学生负担,应及时退还供应商。

第十三条  对因年龄、转学等原因暂未注册学籍且开学实际在校就读的学生,应免费提供教科书。学籍注册结束后未注册的学生,学校要实名登记学生姓名、班级、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留存备查。

第十四条  加强免费教科书结算工作的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免费教科书验收和结算工作,各县(市、区)对所属学校上报的免费教科书人数、科目和结算金额进行认真审核,并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注册和教育事业统计学生人数及供应商供书数量进行核对,确保教科书数量和结算金额准确无误。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根据各县(市、区)各年级开设科目、版本和在校生人数,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免费教科书学生人数和结算金额等内容认真审核,并与供应商进行核对,防止发生多报、漏报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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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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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符合下列情况的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经扶贫办、民政、残联等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家庭学生、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生活费生均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初中1250元/年。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国家和省调整补助范围和标准时,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各地要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全省平均资助面为26%。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可适当向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倾斜。结合我省打赢脱贫攻坚战精神,从2017年开始,将62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比例从占在校寄宿生的26%提高到30%,其他县(市、区)维持23%不变,全省平均资助比例达到26%左右。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照中央与我省5:5分担比例,确定各级政府分担责任,中央、省、市、县(市、区)分别为5:2:1:2,其中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对省财政直管县(市)分担部分由省级承担。扩大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和调高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资助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资助资金可采取打入银行卡和发放现金等形式,具体发放形式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确保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二十条  有关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河北省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建档立卡、孤儿、残疾和烈士子女相关证明;城乡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所在村或街道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有关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资助名单,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填报《河北省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金领取表》后,即可发放补助资金。每年11月20日前,学校将受资助名单、资助形式和评审公示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要逐级填报《河北省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资助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2月上旬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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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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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将“两免一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果进行定期检查,教育部门要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自评工作。各学校要强化内部控制,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外部监督。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两免一补”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两免一补”分配方案的制定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利用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建立完善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  各学校在印发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时,要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两免一补”等资助政策;同时要充分利用课堂、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橱窗等载体开展日常宣传。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作用,积极运用移动通讯平台、网络平台等新兴媒体多渠道进行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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