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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综合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加强对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
三、研究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管理公务员工作,按照《公务员法》要求,对全县的公务员进行管理。
五、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评聘、资格审查、考核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继续教育工作。
六、负责全县人事劳动争议处理和监察工作,指导各类企业劳动力的管理,审查企业招工简章、备案等工作。
七、统筹管理全县人才劳动力资源开发和就业服务工作,制定实施人才劳动力流动规则,监督指导和服务人才劳动力的流动、培训、指导,管理人才劳动力市场,指导就业再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负责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计划,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作。
八、按照“凡进必考”原则,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录、聘用工作。
九、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十、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医保、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政策的实施方案和落实工作,组织推动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离休、退休、退职、遗属、病退工作。
十一、指导全县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全县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提请人大决定任免人员和政府任免人员的具体事宜。负责政府系统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上报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
十三、依照国家有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定全县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劳动监察工作,对违犯《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
十四、负责军官转业安置和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的政务公开办法,指导全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并对实行公开的部门进行督导。
十六、负责乡镇、工作站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人员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